某家具采购项目,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标的名称”误写成了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环节要求该供应商进行澄清,是否合理?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出现三种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一是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二是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三是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同时,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采购标的名称是招标文件明确的内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的名称”,即使投标人填错,也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的信息来推断。因此,本案例中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澄清。同时,招标文件中的信息是公开的,所有供应商填写的标的名称理应一致,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并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本案例,评标委员会要求该供应商进行澄清是合理的。